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1 林宗諺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參 加 人 游錫金 游金淵 游銘鈿 游清富 游炎川 游忠毅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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