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程立峯
蘇家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刑事 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程立峯、蘇家斌2人無罪,並因而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喜滿客公司)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 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喜滿客公司亦對被上 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 茲查,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撤銷原審107年度訴字第463號 刑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2人共同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有罪在案。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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