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9年度,463號
TPHM,109,聲再,463,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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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6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源泰


代 理 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劵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756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1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821號),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源泰(下稱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2756號(下稱本院前審)民國108年12月11日準備 程序時曾提出刑事證據聲請狀,並於109年9月10日審判程序 多次請求前審向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下稱 華泰銀行中壢分行)調取富銓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富銓公司 ,現已更名為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泰公司】 ,該公司基本資料為【聲證二】)之支票帳戶自100年1月至 12月之帳戶歷史資料明細,以及支票帳戶自100年6月至105 年12月間,如【聲證一,如附件一】應付票據明細表編號1 至425所示之票據號碼之支票傳票共425張(【聲請六編號1 至419號,如附件二】為同公司之華泰銀行中壢分行之帳戶 歷史資料明細,即【聲證一】之編號1至419號),欲證明聲 請人於100年5月6日起至101年1月9日止,曾以富銓公司之名 義開立多紙支票予告訴人湯國清且全數兌現,足證聲請人與 告訴人間確有長期資金借貸關係,則聲請人以發票人富銓公 司、鄒義正名義開立發票日105年8月10日、票號AB0000000 、面額新臺幣(下同)465萬元之支票(下稱本案支票)時 ,主觀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蓋依聲請人所提【聲證一】應 付票據明細表,頁次2(即【聲證六】頁次2),票據號碼AB 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核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801號(下稱原審)卷第45頁,交易日期101年1月2日 、支出金額、票號相符;頁次34(即【聲證六】頁次38), 票據號碼AB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核與原審卷第65頁



背面,交易日期105年7月11日、支出金額、票號相符。參以 【聲證一】所列給付廠商名稱「長鑫」記載,係「長鑫鋼鐵 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之簡寫,而該公司負責人為告 訴人,有長鑫公司基本資料【聲證三】可查,顯示聲請人所 提【聲證一】所列相關事證可透過上開證據方法之調查,以 釐清上開待證事項,本院前審除未審酌前揭應付票據明細表 ,亦未依聲請向華泰銀行中壢分行調取資料,更未於原確定 判決中敘明為何無調查前開證據之必要,顯見本院前審對此 未予深入調查釐清,實有誤判、冤抑之虞。
 ㈡再參諸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與被告間之借款次數 難以計算,不記得本案支票是由何人支付,因為次數太多了 ,有拿過富銓公司的票,不確定有無聽過福泰公司,之後來 換票的時候稍微知道富銓公司是萬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萬芳公司)公司子公司,因為次數太多,所以不清楚是什 麼時候才知道,我有收到,是萬芳公司開立的票,我不知道 是那間公司的票,因為次數太多了」等語,足徵聲請人與告 訴人有長期借貸關係。衡諸常情,告訴人應知悉聲請人及其 名下公司之經營狀況,且聲請人既有提供本案支票以供擔保 ,是告訴人顯係經評估考量可獲得利息獲利,基於情誼及彼 此間長期信賴關係而同意借款,自難認聲請人開立本案支票 借款,有何施用詐術而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事。本院前審 對於應付票據明細表等重要證據,若詳予審酌並正確援用, 即知此係民事糾紛,應為聲請人無罪之判決。
 ㈢又聲請人名下所有之福泰公司於104年間承作新亞建設開發股 份公司所轉包桃園機場南跑道更新工程,因業主桃園國際機 場股份有限公司遲未驗收桃園機場南跑道更新工程,導致福 泰公司未能拿到工程尾款2,100餘萬元,以及聲請人名下所 有萬芳公司於105年間累計未收回之大型拖車車輛維修費用1 千餘萬元,導致公司營運週轉不靈。而本案支票跳票後,聲 請人亦未否認債務,為處理前開借款債務,以向告訴人等債 權人洽商清償事宜,聲請人先後出具切結保證書【聲證四】 、同意書【聲證五】等書面資料,將名下所有華泰公司轉讓 予告訴人及其他債權人經營,用以抵償借款債務,衡諸常情 ,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有未依約定本旨履行者,在社 會一般交易經驗上常見之原因非一,非可盡予推定自始無意 給付,益徵聲請人主觀上並無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尚 難僅憑本院前審卷附事證,遽以詐欺罪責相繩,本案應屬債 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原確定判決確有漏未審酌之證據,而 相關證據所能證明之事實,足以影響原判決結果,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執行刑罰云云。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 未審酌者」,係指該證據業經法院予以調查或經聲請調查而 未予調查,致於該確定判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如經 審酌,則足生影響於該判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而 言。苟事實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及證據法則,經取捨證據後認定事實者,既對卷附證據資料 為價值判斷,而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採酌據為論罪之依據,至 其餘與前開論罪證據不相容之證據,縱屬對被告有利,仍無 證據價值而不採,此係有意不採,並非疏而漏未審酌,尚不 得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三、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因萬芳公司有資金周轉之需求,乃與 同公司財務經理張展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明知富銓公司由萬芳公司購入後,已於101年1月19日更名 為福泰公司,公司負責人亦由「鄒義正」變更為「劉駿崧」 (101年7月27日變更),明知已無資力,然為順利向告訴人 借得款項周轉,於105年6月29日,在萬芳公司內,先由聲請 人授意張展霖以更名前之「富銓公司」及「鄒義正」之名義 開立本案支票後,由張展霖交付告訴人作為借款之擔保,告 訴人誤認該支票為「富銓公司」及負責人「鄒義正」所簽發 之客票,因此陷於錯誤,貸與465萬元予萬芳公司,而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依:⒈證人張展霖於偵查 及原審中供稱:(提示面額465萬元支票)是我拿去跟告訴 人借錢的支票,富銓公司當時已經變更為福泰公司,因為被 告談好是要用客票來借錢,富銓公司是萬芳公司買進來的公 司,買進來時公司負責人是鄒義正,之後更名為福泰公司, 被告怕使用福泰公司的名字,會讓告訴人發現這不是客票, 告訴人就不會借錢,公司制度是由我開票,但財務的傳票都 是由被告簽名,這張客票是被告授意跟核准的等語(他字第 2168號卷第85頁、原審卷第116頁);⒉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 證稱:我不要被告自己名義開立的票,我指的客票是指被告 客戶所開立給他的支票,我要求一定要客票,有跟被告、張 展霖講,從一開始105年借款就有講,我在105年6月29日有 收到1張到期日是105年8月10日,票面金額為465萬元被告、 張展霖給我的支票,當時萬芳公司已經出狀況了,包括客票 都出問題了,被告說會處理,就拿票來換;是被告跟我談好 拿客票來借錢,張展霖只是執行的人,是被告來跟我談好他 客票收回來給我處理,就是票交給我,現金由我付出去,我 會有點好處,可以說是利息,也可以說是利潤,就是每30天



我有1%的利潤,一開始是被告來跟我講好,後續是張展霖來 執行,就是被告將票交給張展霖張展霖將票拿給我,我與 被告之間,算是借貸,萬芳公司的票我不收,被告本身自己 開的票我不收,如果是萬芳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的票我也不 收,因為這都是等於是被告自己開的。我不知道富銓公司是 萬芳買進來,後來更名為福泰公司,如果知道就不會借錢給 被告等語(他字第2168號卷第75頁背面、原審卷第91~95頁 );⒊證人鄒義正於原審證稱:當初我有車子靠被告公司的 行號,富銓公司是被告買的,暫時過戶到我的名下,我有跟 被告說儘快把它過戶走,後來拖了一年多,才把公司過戶給 別人,至於過戶給誰我不知道,他也沒有跟我說。我沒有經 營富銓公司,是被告在經營的。當時我和被告經常有在接觸 ,我的車靠他的車行,當時我大概知道被告的廣鈺、萬芳公 司有狀況,被告又拜託我當富銓公司負責人,我就勉強答應 他,因為我做他的工作,但我有叫他趕快把公司過戶出去等 語(原審卷第95頁背面~98頁);⒋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 我同意張展霖用「富銓公司」及負責人「鄒義正」之名義開 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且張展霖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時有 寫傳票,我也有簽核等語(原審卷第114頁背面),復參以 證人張展霖於偵查及原審時亦供稱:因為富銓公司及其負責 人都更換了,所以我有跟被告說過不能用「富銓公司」及「 鄒義正」之名義開立支票,但被告說沒有關係,我就只能照 辦,且當時如果不繼續這樣做,萬芳公司資金就周轉不過來 等語(他字第2168號卷第85頁背面、原審卷第115頁),可 證明聲請人在指示張展霖開立本案支票時,明知富銓公司業 已更名,且其負責人並非鄒義正,卻為順利向告訴人借得資 金以供萬芳公司周轉,仍與張展霖共同以當時早已不存在之 「富銓公司」及負責人「鄒義正」之名義開立支票,致告訴 人誤認該紙支票為「富銓公司」及「鄒義正」所開立,而同 意借貸465萬元,足見聲請人明知已無清償能力,卻仍以簽 立更名前之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借款,其詐騙之犯行明確。 此外,復有本案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市分所退票 理由單、福泰公司與萬芳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福泰公司與萬芳公司登記 卷宗、萬芳公司105年6月29日支出轉帳傳票各1份可資佐證 ,已於理由內詳為說明認定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核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亦無理由欠備之違法情 形。 
 ㈡聲請人主張調閱之【聲證一】、【聲請六】,其待證事實為 :100年5月6日至105年5月30日間聲請人與告訴人有支票長



期往來,本件係屬民事糾葛云云。惟聲請人於100年5月6日 至101年1月9日間,交付發票人為「富銓公司」及「鄒義正 」名義之支票;及101年2月3日至105年5月30日間,交付發 票人為「福泰公司」及「劉駿崧」名義之支票,均係以該公 司當時之名稱及當時之負責人名義所簽發,並未欺瞞告訴人 ,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證二】可稽;且告訴人之前亦尚未對 告訴人表示拒絕收受以聲請人、萬芳公司、萬芳公司之子公 司、附屬公司名義所簽發之支票,故與本案情形明顯不同。 聲請人主張本院前審未予審酌並請求調閱【聲證一】、【聲 請六】之資料,僅能證明100年5月6日至105年5月30日間聲 請人與告訴人有支票往來,但無法說明本件借貸聲請人為何 在告訴人已明白表示拒絕收受聲請人以聲請人、萬芳公司、 萬芳公司之子公司、附屬公司名義所簽發之支票之情形下, 且富銓公司已更名、負責人亦已更動,卻仍以富銓公司及鄒 義正名義簽發本案支票交付於告訴人,故其請求調閱【聲證 一】、【聲證六】之資料與本案並無關聯性,自無法動搖原 確定判決有罪之認定,故無調閱之必要。
 ㈢聲請人復以與告訴人有長期借貸關係,告訴人應知悉聲請人 及其名下公司之經營狀況,且聲請人既有提供本案支票以供 擔保,是告訴人顯係經評估考量可獲得利息獲利,基於情誼 及彼此間長期信賴關係而同意借款,自難認聲請人開立本案 支票借款,有何施用詐術而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事云云。 惟告訴人係在知悉「當時萬芳公司已經出狀況了」之情形下 ,向聲請人表示不願接受聲請人、萬芳公司、萬芳公司之子 公司、附屬公司的支票,已如前述;且同案被告張展霖於偵 查及原審審理中亦證述:聲請人怕使用福泰公司的名字,會 讓告訴人發現這不是客票,告訴人就不會借錢等語,而張展 霖亦因本案為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實無為虛偽陳 述之必要。故雖聲請人與告訴人間有長期借貸關係,但本案 係在告訴人知悉聲請人財務況狀欠佳時借錢於聲請人周轉, 於此情形,雙方信賴關係已有改變,聲請人執過往情誼及彼 此間長期信賴關係為辯,主張無詐欺犯行,純屬民事糾葛云 云,亦無可採。
 ㈣又聲請意旨提出切結保證書【聲證四】及同意書【聲證五】 ,欲證明聲請人並無詐欺告訴人之故意及犯行云云。惟按詐 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為其構成要件 ;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詐欺故意,須以「行 為時」之行為來判斷,行為人事後之行為,雖可作為有無詐 欺故意之參酌,但非僅以事後之行為來論斷行為人行為時之



主觀犯意,倘行為人行為時果具有詐欺故意者,即應構成詐 欺罪,事後欲返還詐得款項予被害人,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被害人,要僅屬於犯後態度之情狀,不能因此即據以判定行 為人無詐欺之意。查上開切結保證書【聲證四】及同意書【 聲證五】業經聲請人於本院前審已提出(本院前審卷第175~ 185、173頁),聲請人縱依【聲證四】切結保證書於105年9 月14日保證將其與告訴人等債權人之債務移轉至華泰公司運 輸部,由運輸部全權處理債務清償之程序,並將經營權全數 交由債權人處理,惟依聲請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華泰公司 負責人張展霖一直沒有跟他(告訴人)交代帳目,他現在沒 有拿到錢等語(原審卷第116頁背面)可知,聲請人並未實 際償還與告訴人間之債務,其事後簽署上開保證書及同意書 ,亦屬聲請人有意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至多僅能作 為聲請人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要無因此為聲請人無罪之認 定。聲請人猶執前開事由,主張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足 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項,自難認有理由。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主張原審漏未審酌之證據,實與本案無 關聯性,應是確定判決認無證據價值而不採,此係有意不採 ,並非疏而漏未審酌。亦即上開證據縱經審酌,亦不足以影 響於判決之結果,故與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 ,則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士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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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銓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