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茂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茂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茂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庭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