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950號
TPHM,109,聲,4950,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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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元順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元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順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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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