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48號
TPHM,109,聲,4848,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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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玉衛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玉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玉衛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聲字第1366號、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95號分別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年、6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2日 入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 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8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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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