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10號
TPHM,109,聲,4810,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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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成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9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成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成勳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109年 度上更一字第57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 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 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魏成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4年3月30日 104年6月12日 104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898、10113、10243、11002、12459、12536、105年度偵字第1771、2130、5729號(聲請書附表編號1漏載104年度偵字第4898號、105年度偵字第5729、124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 同左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判決 日期 108年7月11日 同左 109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8月13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059號(109年1月30日至109年9月7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03號(109年9月8日至117年1月7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16號(117年1月8日至1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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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