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3至43、85至90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另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 ,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 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經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74號判決 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又⑵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 罪,亦經同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21、85、87頁),爰審酌 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 、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 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5月4日為桃園地檢署觀護人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6年6月1日為桃園地檢署觀護人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2月14日 107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7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96號、第13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 17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1日 107年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8月13日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15日 107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70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 187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1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19日 108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3日 1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