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725號
TPHM,109,聲,4725,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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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永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年執聲付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永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高永齡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1 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4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處有期徒刑7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詐欺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5月(2次)、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 定。上開㈠、㈡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9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自民國108年3月22日起入監執行, 嗣法務部於109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 3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9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0號)暨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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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