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鄭名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 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 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鄭名堯(下稱抗告人)所犯竊盜及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規 定,抗告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自不得提起抗告,且該裁定教示欄亦已載明「不得抗告」, 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