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331號
TPHM,109,聲,4331,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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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1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立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 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 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 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 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 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 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 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 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 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 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附表所示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類型均屬毒品犯罪,惟部分態樣、手 段岐異,所侵害之法益亦有身體健康與社會法益不同等情,



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 之非難評價後,並考慮受刑人在監生活未有違反紀律行為, 有監所回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54至156頁),對於刑罰之感 應力尚稱良好,以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陳述之意見(見 本院卷第147頁),並考量被告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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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