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德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件所示之記載,顯係 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 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