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055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夏鳳英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68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審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71號抗告人即聲 請人夏鳳英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該案受命法官於民國109年9 月2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以播放方式勘驗本件事發地點之監 視器錄影檔案,並製作勘驗筆錄。觀諸該勘驗筆錄之內容, 受命法官係將播放所見之畫面,依發生時序將經過詳細記載 於筆錄內,且勘驗過程中,抗告人及其該案辯護人對於勘驗 結果爭執之不同意見,亦均記載於筆錄內,並無任何偏頗一 方或製作不實筆錄之情。本件抗告人徒以勘驗結果與其主觀 認知不同,即認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而未能提出任何具體 事實足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 法第18條第2款之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二、抗告意旨略以:勘驗光碟中的中年人,不是108年3月22日到 埔墘派出所提告的小弟店員,109年10月10日店長蔡名倫也 說沒有提告;光碟所示現場不是板橋區中山路二段399號之 統一超商,法官可以到現場勘驗;應該要鑑定光碟的日期、 人物、現場;要黃法官迴避不是片面、主觀,是事實等語。三、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 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 有特殊原因足致法官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 之規定。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同法第17條 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第1款),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第2款),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第2款所指「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 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 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 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始足當之。亦即,所謂偏頗之
虞,以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 有不公平,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 為限,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 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 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妨害名譽案件,被訴①於108年3月22日,在新北市 ○○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內辱罵店長蔡名倫「畜生」等 語;②於同年4月29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社後公車站 前,辱罵公車司機洪冠輝「畜生」,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3280、328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 於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7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原審 卷附該案起訴書可查。而該案於109年9月24日行準備程序時 ,受命法官黃俊雯應抗告人斯時辯護人之請求,當庭勘驗案 名為監視器影像畫面之檔案2個,並將影像內容及人物對話 均記載於筆錄,此有原審卷附之該次準備程序(勘驗)筆錄 影本可查。
㈡觀諸該勘驗筆錄,影像畫面均按時間分秒完整紀錄,對話內 容亦係依人別逐字逐句記載明確,且每個檔案勘驗結束後, 受命法官均有給予抗告人及其辯護人表達意見之機會,抗告 人對超商檔案之勘驗結果稱「我沒有說畜生」,對公車檔案 之勘驗結果稱「我不認識這個司機,我當時是罵別人畜生, 我講的是另外一個人,我沒有指名道姓...」,以及辯護人 稱「依照影片畫面,無法拍攝到被告的身影...難認有污辱 司機的意思」,凡此對抗告人有利之意見,均經記明於筆錄 ,是應認受命法官於行勘驗程序時,係將勘驗時當庭播放所 見結果,客觀呈現於勘驗筆錄之上,並無抗告人所謂法官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原裁定就此部分之認定,確有根據, 並無任何違誤。
㈢抗告人提起抗告所執理由,係對該檔案(尤其超商部分)是 否為案發現場當時之畫面有所質疑,核與受命法官行勘驗調 查程序及製作勘驗筆錄是否不公無關,受命法官亦針對抗告 人之證據調查聲請有所安排,抗告人如今只是再次提出自己 對於該案答辯之主張,而非釋明承審法官勘驗或庭訊過程中 有何偏頗,自非指出原審前揭認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然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該 案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 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定要件不符,原審同此認定而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該案法 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