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9年度,292號
TPHM,109,侵上訴,292,202012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葉育泓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嘉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8年度侵訴字第92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4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代號0000-000000A號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陸堂之法治教育課程。 犯罪事實
一、代號0000-000000A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代 號0000-00000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 庭成員關係並同住於桃園市桃園區住處(地址詳卷),0000 -000000A於民國108年1月2日下午2時許,基於強制性交之犯 意,在其住處房間內,違反甲 之意願,將甲 推倒於房間內 床上,並以右手環扣甲 脖子方式壓制甲 脖子,復以嘴親、 咬甲 胸部、以身體壓制甲 ,迫使甲 就範,接續強行以其 手指、陰莖插入甲 陰道,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二、案經甲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害人保護: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 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涉犯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舉之性侵害犯罪,本案判決 書屬需對外公示之文書,為免被害人即證人甲 (下稱甲 ) 之身分資訊曝光,自不得揭露甲 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等 身分相關資訊,且因被告0000-000000A(下稱被告)與被害人



甲 為配偶,若揭露被告之姓名等相關人別資訊,亦有揭露 被害人甲 身分之虞,依上開規定,亦不予揭露,並分別以 前揭代號或稱謂代之,合先敘明。故本案被告相關資料,爰 依上開規定不予完整記載,或另以代號替之(各代號所對應 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偵卷證物袋內之各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 證與文書證據等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 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3至125、170至173頁),經審酌 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俱有證據能力。二、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就被訴強制性交犯行,業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坦 認無訛(本院卷第122、125、174頁),核與甲 迭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情節相符(108年度偵字第4045 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2至16、38至40頁;原審卷第116 至130頁),並有證人即教會神父阮文雄於偵查時之證述關 於目睹甲 遭被告性侵後之情緒潰堤、哭泣等反應(偵卷第1 05至106頁),核與甲 上開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證 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驚懼、恐慌反應相互吻合。此外,復有 甲 於案發當日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 傷診斷書(偵卷不公開卷第25頁)、甲 於108年1月4日之衛 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偵卷不 公開卷第31至32頁)、甲 於案發當時自行蒐證錄影之譯文 、截圖(偵卷第19至20頁,偵卷不公開卷第17至21頁)及原 審勘驗上開蒐證錄影之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原審卷第63 至71頁)、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9年3月 16日桃家防字第1090004739號函及所附之保護個案報告書( 原審卷第83至87頁)等在卷可參,足徵甲 於上開警詢、偵 查及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內容,尚非虛妄,應可採信。從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所為之自白,核與事證相 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對甲 所為強制性 交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1、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



行為;而該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為家庭成員間故意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甲 為配 偶關係,為該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則被告對甲 為強制性交行為,自屬家庭暴力罪,惟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 論科。起訴書就此部分漏未說明,應予補充。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被告以其 手指、陰莖進入甲 陰道而對甲 為性交行為前,以嘴親、咬 甲 胸部之猥褻行為,原為性交之階段行為,應為強制性交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 續犯。經查:本案被告係在相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接續 以手指及陰莖進入甲 之陰道為性交行為,係屬侵害同一法 益,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尚屬薄弱,應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4、再被告對甲 為強制性交行為時,固使甲 受有右側肩瘀挫傷 、右乳上方瘀、挫傷等傷害(偵卷不公開卷第25頁),惟此 傷勢乃被告所施強暴方法之當然結果,依卷證資料所示,難 認係被告另基於傷害之故意所為,此部分應包括在強制性交 罪質中,不再另論傷害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8號判 例、90年度台上字第5441號判決要旨參考,原審就此部分亦 未說明,惟仍不影響其結論,併予補充)。     5、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 憫恕者而言。本案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甚重,參諸被告於如事實欄 所示時、地以上開方式對甲 為強制性交犯行,固造成甲 身 體及心理受創,應予非難,惟被告前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之犯罪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 院卷第45至46頁),堪認素行尚可;再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 業已坦認犯行,並與甲 達成和解,而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表示被告在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且被告 已依約給付民事和解金,對於給予被告最長期限緩刑之機會 ,並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 8、175頁)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犯後已知悔悟,並積極彌補



其過錯,而展現悔過之決心與誠意。參以被告犯罪之手段並 未使用兇器,或以暴力、言語恐嚇等強暴、脅迫方式壓制甲 ,犯罪情節較暴力、慣性型之性侵害犯罪為輕,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重典,今已深切悔悟,並獲得被害人甲 諒解, 綜本案客觀犯罪情節、造成損害、被告主觀犯罪動機、惡性 而論,若依強制性交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科處有期徒刑3年, 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尚有情堪憫恕之處, 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1、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 於上訴後,已坦認犯行,且與甲 在民事離婚事件中,連同 本案賠償一併達成和解,賠償甲 新臺幣(下同)220萬元, 且如數給付完畢等節,有本院準備及審理筆錄存卷可參(本 院卷第118、175頁),此項被告犯後態度乃原審未及審酌, 所為量刑即有未洽。再被告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縱科以法 定最輕本刑仍屬過重,已如前述,原審未引用刑法第59條規 定予以酌減其刑,亦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 由。原判決既有前開未及審酌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 以撤銷改判。
2、量刑審酌事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發 時明知甲 為其外籍配偶,在台灣並無至親長輩可為依靠, 本應善盡婚姻關係中互持互愛之責任,竟不思尊重女性性自 主權,於甲 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為逞一己之慾,於如事 實欄所示之時、地,以上開強暴手段對甲 為強制性交行為 ,造成甲 心靈之傷害甚重,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 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 行尚可,兼衡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已與甲 和解並 給付和解金、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平均月 收入4、5萬元,有一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本院卷第126、174、1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四)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之宣告: 1、緩刑向來被認為是一種刑罰的節制措施,宣告緩刑與否,乃 法院依職權得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完全以刑事被告已否與被 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失為其法定要件(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 字第567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由於刑罰之執行往往伴隨負 面作用,對於沒有必要執行刑罰之人,或刑罰規制效果不彰 之人,若能給予緩刑,並在宣告緩刑的同時,要求行為人履 行或遵守各種事項,使得緩刑在犯罪控制上的作用,實際上



早已超越了節制刑罰的目的,而參雜了道德教化、懲罰、保 安處分、回復且衡平法秩序等多重性質,在有罪必罰的觀念 與嚴罰化的社會氛圍下,此種處遇使得緩刑反而成為擴張國 家懲罰機制與強化規範目的功能。
2、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顯現思過誠意,已如前述,且與甲 成立 和解,如數賠償,詳如前述;本案被告與甲 間育有1子,彼 此間之親緣關係本就難以斷絕,本案經被告悔過之前提下, 為求親緣關係之修復,衡以本案被告年近65歲,已甚高齡, 施以原判決主文所示之中期自由刑,如被告必須入監執行, 則將有可能產生諸多流弊:對於初犯者,若輕易施以該中期 自由刑,將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且執行 機構設施、人力有限,難以對受刑人全面達到教化之效果, 因此似此中期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 效果,基此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 ,當能知所警惕,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 新。再考量為防止被告再犯暨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深刻 瞭解法律規定及守法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規定命其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6堂 ,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且由觀護人給予適時 之協助與輔導,以期導正及建立其正確法律觀念,倘被告於 緩刑期間違反上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予敘明。
3、再者,因被告與甲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關係,除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2款為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外,另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在宣告緩刑時,緩刑期間內並應一併諭知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及情節,以及甲 已搬離被告 居所,與被告並無恆久經常接觸之事實,惟為導正被告偏差 行為,以使被告有機會調整自我身心,強化其行為管理能力 ,俾期未來能修復與甲 關係之裂痕,降低發生家庭暴力之 危險性,亦不致甲 再次受到傷害,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8條第1項、第2項第5款,併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觀後效。又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 期間如違反上述保護管束應行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依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編號 影片時間 動作描述 對話內容 1 08:29至 10:57 B男將棉被推到另一邊並將甲 推到床上,躺在床上後將棉被蓋在二人身上,此時畫面中B男背對鏡頭,右手在甲 下方,頭在甲 胸前,甲 有反抗的動作,並一直說:「不要」,B男仍將頭埋在甲 胸前,B男之左手疑似在甲 的大腿處,遭棉被遮檔無法判斷實際動作。 B男:好啦,抱一下 甲 :你幹什麼啦 B男:你不要幹什麼 甲 :我不要每,不要欺負我啦 B男:我有欺負你嗎?老公、老婆打泡的 話叫做欺負你嗎?是不是外面有人… 甲 :我看到你得很痛苦啦 B男:你外面有的話我就安靜(台語) 甲 :我都… B男:怎麼拉,你外面有的話我就安靜(台語) 甲 :不要啦,我…我打你啦 B男:那我這樣(頭在甲 胸前,些微幅度擺動,甲 右手持續有反抗的動作) 甲 :你走開啦…你說我不要小孩了,不要啦,(B男稍微起身)壓我的…很痛 B男:我有壓你嗎 甲 :好了啦,不要啦 B男:(親甲 的身體後,將棉被蓋至二人身上)我們兩個怎麼不可以好好的做一下 甲 :不要啦,我…你都說你剛剛外面有病,你給我 B男:我說你讓我受不了,我去外面有病的話,我會回來給你 甲 :你剛才說你外面有找人,你說你外面有病回來給我,你不要這樣對我啦 B男:我剛才跟你講怎樣,我說,你讓我受不了,我外面找,病的話我會回來給你,你認為我會在外面亂找嗎 甲 :手,…好痛,不要啦,我不要,不要,走開啦(B男頭部由甲 之胸口移往肚子) B男:外面有人,外面有 甲 :我說沒有,你的外面哪裡,你都有…(影片時間10:51,B男有將甲 推擠的手往旁撥開之動作) B男:唉壓,跟你一直講…(將頭上之毛帽摘下放至一旁) 甲 :打我、罵我 B男:跟你講沒有就沒有,講這樣 2 10:58 B男至甲 身上起身,至甲 下半身處將甲 之內褲脫掉,甲 緊拉棉被,將棉被蓋住自己下半身,B男隨後抓住甲 雙腳,將兩腳分開,頭短暫靠近甲 下體後,將上半身壓上甲 ,甲 推開B男欲起身離開,被B男以雙手拉甲 雙臂之方式使甲 重新倒回床上,左手壓制甲 反抗之雙手後,將棉被重新蓋回二人身上,畫面中,B男背對鏡頭,右手在甲 頭下,左手應係在甲 身體處,因遭棉被遮檔故無法判斷實際位置及動作,兩人在床上對話至影片時間12:47,甲 不時有哭泣聲。 甲 :不要這樣,不要,我不要 B男:老公到現在都還沒跟你,你放心 甲 :我不要 B男:我為什麼 甲 :你說你跟別人要那個,不要這樣!你對我這樣子 B男:我對你怎樣啦(甲 有哭泣聲)我對你不好嗎? 甲 :你在外面有別人 B男:不可能啦! 甲 :然後有生病就來給我,我生病那我小孩怎麼辦 B男:你以為我喜歡生病喔 甲 :我不要 B男:好啦,好啦 甲 :好啦放開我啦 B男:怎樣,你就不要起來阿 甲 :你不給我,你自己嘟塞,你自己嗆我,你還來抱我 B男:你不給我抱,我還給你種菜,你自己講,老婆嗎?老公老婆這樣嗎?我知道你現在外面有人我知道,我現在不會管你啦,懂嗎,你外面有 甲 :我都沒有,我哪有去哪裡,我去找一個工作找還找沒到 B男:好啦,好啦,老公不會把病帶回來,老公不敢出去外面亂來 甲 :你趕我回去越南,你給我簽名離婚,你還撫摸我,你不要欺負我啦 3 12:49 甲 左手推開B男,B男遂重新將身體壓在甲 身體上,左手在甲 大腿處,無法判斷實際動作,頭靠在甲 放在胸前抵抗之雙手,甲 持續哭泣,於影片時間13:31時,甲 欲起身,又被B男壓回床上後,B男稍微起身壓在甲 身上與甲 面對面,欲親吻甲 ,甲 不時搖頭閃躲。 B男:欺負你嗎?我有欺負你嗎? 甲 :走開 B男:不要 甲 :(哭泣) B男:你是我老婆,我走開 甲 :齁呦,你這樣對我,我是你老婆嗎,沒有錢吃飯,沒有錢生活,看醫生你也不管,走開啦,我不要,不要! B男:我不是拿一萬塊給你嗎? 甲 :一萬塊,小孩生活都沒有 B男:亂講話,小孩生活,什麼生活 甲 :不要,你都拿生病,你都看看你去外面找別人生病拿回來給我,我不要,你敢打電話給杜華蘭(音譯,下同)說你有跟我在一起嗎?你有給杜華蘭打過來嗎?騙我死掉 B男:我現在給你看,我等下打給他好不好 甲 :不要拉 B男:你叫我打,晚上打好不好 甲 :你走開啦,哪天我心情好,我給你,現在你走開!走開!不要! B男:那哪時候心情好? 甲 :我不知道 B男:我抱你,我不要跟你… 甲 :你不要壓我頭,很痛 4 14:27 B男回到側身面對甲 之姿勢,甲 欲趁機起身離開,遭B男雙手環抱甲 拉倒回床上,B男側躺抱住甲 ,頭位於甲 脖頸處,於影片時間15:02至15:14,有3至4聲較重之呼吸聲,甲 不斷哭泣並說「不要」,於影片時間15:51及17:15時,甲 欲起身,B男又將其拉回。 B男:沒有好好跟你睡,我現在抱你睡可以嗎?蛤? 甲 :摁 B男:什麼啦 甲 :我不要啦,我不要 B男:你不要什麼啦 甲 :我不要給你抱我啦,不要給你,不要欺負我!我有講啦 B男:你真的,我等下真的硬上去喔,知道嗎?我忍耐,我真的想跟你打炮想很久很久了,我都沒有去外面找 甲 :喔,你去,你告我的 B男:是你告我的,這次你告我的 甲 :我都沒有對你怎樣 B男:這次是你告我還是我告你?這次是你告我還是我告你 甲 :是我告你,我還要去…面對….我沒小孩了,我感覺很不安全 B男:你對我好你就很安全,懂嗎 甲 :我申請那個保護令可以不要抱我 B男:我又沒有對你怎樣,你要申請保護令,要申請什麼,我有打你嗎?沒有打你要申請保護令 甲 :你有,你有趕我,你有叫我,你說你要害我慢慢死掉,給我很痛苦,我不要了,我不要了 B男:我真的我要硬上囉 甲 :我起來,我硬上什麼我不懂 B男:我要硬給你進去喔,你真得呴,我想好好跟你講,今天下午我想好好跟你講 甲 :好,先在外面 B男:躺住 甲 :在外面好好講 B男:不用! 甲 :家裡沒有人,我在外面好好跟你講 B男:我會害死你嗎? 甲 :我不知道啦,走開,我不要,不要抓我,很痛 B男:我有抓你嗎?我在抱你耶,咳,你真的呴,很番耶 甲 :我要起來喔 B男:要起來做什麼,你還是要我硬上去喔,硬進去喔 甲 :…走開 B男:不要,你真得呴,很煩捏,你知道嗎? 甲 :我煩什麼,我起來,我起來 5 17:34 甲 將棉被往B男方下拉,欲起身遭B男阻止,棉被即蓋在兩人身上,B男側躺抱住甲 ,背對鏡頭,無法判斷實際動作,於影片時間18:05時,兩人身體些微分開,B男左手於下半身處有動作但被其身體擋住,隨後將衣擺往下拉,於影片時間18:56時,B男起身壓在甲 身上,甲 之左手至B男之左側腋下穿出至B男身後,B男下半身有些微擺動。 B男:不要啦,今天中午想好好跟你講 甲 :好,講,怎麼跟你講阿 B男:兩個人夫妻躺著不能講嗎? 甲 :你不要脫我褲子衣服阿(音調高亢),你脫褲子,我那邊很痛阿(甲 音調相較之前激烈反抗的音調較為平和) B男:好弄掉了 甲 :我不要,唉呦,你講什麼拉,跟我講什麼你講阿 B男:到底夫妻哪時候可以抱你?可以好好跟你打炮 甲 :我哪…我跟你就我那個,先跟你 B男:我怎樣 甲 :這樣對我,帶一個人對我…,我有說你什麼嗎?你都恐嚇我 B男:我有帶他恐嚇你嗎?你懂嗎?有帶他恐嚇你嗎? 甲 :我不要每,我不要,不要(甲 音調激烈) B男:唉壓,不要這樣 甲 :走開啦,呴 B男:可以親一下嗎? 甲 :走開,我不要,走開,我起來,不要壓我很痛 B男:我有壓你嗎?伸直,手伸直啦伸好 甲 :我不要我要起來,走開拉,走開,我不要啦,不要,不要用我,你說你生病回來給我,你剛剛才講的(甲 語調激烈,且伴隨哭泣聲) B男:我剛才講的是你不要讓我很想想,我會去外面 甲 :我不要,不要弄,不要你想,給你從外面 B男:不要 甲 :我很怕很怕,嗚,不要這樣對我 6 19:57 B男將內褲脫掉,將下半身壓住甲 下半身,並有前後擺動。 甲 :用的我好痛 B男:我沒有抓你也沒有壓你 甲 :不要,阿!我是…,不要親我啦 B男:親一下 甲 :不要,哪天我心情好,你現在還這樣對我 B男:我現在對你怎樣,想要坐著好好跟你講,睡前兩個人睡前好好講 甲 :好好講就好好講,為什麼這樣對我捏(甲 語氣呈現憤怒狀態) B男:到底要不要給我 甲 :我哪天我跟你好,我就…,你走開,你走開我不要(語氣激烈) B男:你現在要我硬著進去 甲 :走開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