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3496號
TPHM,109,上訴,3496,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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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OH KEAN LEONG(中文名:蘇健良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徐嘉明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ONG KOK SHIN(中文名:楊國盛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游嵥彥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OH KEAN LEONG、YONG KOK SHIN均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OH KEAN LEONG、YONG KOK SHIN前經本院認 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其2人在 台又無固定住居所,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應自109年 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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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