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014號
TPHM,109,上訴,2014,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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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健驊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皓鈞


林志杰




梁維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
度易字第149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健驊林志杰梁維廷趙皓鈞沒收部分,均撤銷。
王健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給付陳滿新臺幣一千四百六十五萬元;已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給付第一期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第二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其餘自一一○年至一一四年止,每年分四期於二、五、八、十一月月底各給付新臺幣五十萬元,一一五年分四期於二、五、八、十一月月底各給付新臺幣八十五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一百四十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志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梁維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皓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一百四十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健驊(化名王笙)、趙皓鈞揚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揚力公司)之員工,梁維廷、趙品澤(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係詠福開發有限公司(原名福聚地產有限公司 ,下稱詠福公司)之員工,林志杰則係玖益資產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下稱玖益公司)之員工(起訴書誤載其係詠福公司 員工,應予更正),而均從事銷售靈骨塔位業務。詎王健驊趙皓鈞林志杰梁維廷等4人均明知渠等所販售之靈骨 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物品,在市場交易中並非活絡且 價值甚微,竟於得悉陳滿曾因投資鴻源、全球統一等公司股 票獲得塔位作為賠償後,利用陳滿欲轉售該等靈骨塔位獲利 之心態,佯稱已尋得買家願高價購買陳滿持有之塔位;惟陳 滿須加價購買、轉換新塔位後始能出售,或須繳交現金俾辦 理節稅、甚至申請政府之殯葬補助款等託辭為由,分別為下 犯行:
王健驊趙皓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7月某日起至105年1月底某日(起 訴書誤載為104年12月21日,應予更正)期間,先由趙皓鈞 以揚力公司業務之身分主動向陳滿接洽,復由王健驊以揚力 公司主管之身分,接續向陳滿誆稱:伊已尋得買家願以約新 臺幣(下同)6,000至7,000餘萬元之高價,購買陳滿所持有 福田妙國、祥雲觀等塔位;惟陳滿尚需加購塔位並搭配生前 契約,方能進行交易,且過戶前雖須繳30至45%高達數百萬 元之所得稅,但可藉由繳交現金捐贈法人等方式辦理節稅; 又陳滿所持有法藏寺單人塔位僅能作捐贈用途,暫不符合日 本客戶想要夫妻雙人塔位之需求,伊可透過關係請塔方幫忙 轉換,凡此均需要陳滿提出資金云云等話術,更於104年12 月間某日安排真實身分不詳化名「施冠宇」、綽號「宇哥」 之成年男子佯裝成投資客,出面與陳滿洽談,致陳滿誤信為 真,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款項共計1 ,265萬元(起訴書就此僅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共1,115 萬元,然本案起訴效力應擴張至同表編號10,詳後述)予王 健驊或趙皓鈞,再由王健驊趙皓鈞出面與陳滿簽訂合約並 訛稱其已購得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品或服務,王健驊、趙皓



鈞遂共同詐欺1,265萬元得逞。
林志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 1月起至105年3月25日期間,以玖益公司主管身分,接續向 陳滿誑稱:伊已尋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廖老闆」 之成年男子願購買陳滿所持有祥雲觀等塔位,廖老闆原欲向 臺北市政府申請殯葬補助款,因臺北市政府待辦件數過多、 曠日廢時,乃改向桃園市政府送件;惟桃園市政府規定須有 桃園地區塔位始能申請補助,故須由陳滿出資將5個祥雲觀 塔位轉換至桃園金面山聖德塔位,俟廖老闆收到補助旋可過 戶;嗣又發現數量不夠而須再增加轉換5個,以利交易之進 行云云等話術,致陳滿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林志杰遂於如附 表二編號1、2所示時、地,向陳滿取得如各該編號所示現金 共70萬元得逞。
梁維廷趙皓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105年5月某日至同年月25日期間,由梁維廷以 詠福公司主管身分,向陳滿誑稱:伊已尋得買家願意購買陳 滿所持有靈骨塔,為便利將來之靈骨塔交易,建議陳滿出資 60萬元購買人頭節稅云云之話術,致陳滿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梁維廷乃指示趙皓鈞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向陳 滿取得如該編號所示現金60萬元得逞。
㈣嗣因前揭交易均遲無下文,迭經陳滿催促,梁維廷改以:因 蔡英文政府上台後,重新從嚴審查靈骨塔交易,要等審核通 過才能領取殯葬補助款並進行過戶等語藉詞拖延;復經陳滿 之子曾義軒協助查詢前開靈骨塔之價值暨買賣狀況等情,迄 105年11月間發見王健驊趙皓鈞梁維廷林志杰封鎖與 陳滿之聯絡管道並失聯,陳滿始知受騙,報警循線追查而悉 上情。
二、案經陳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經本院審認 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




關於被告王健驊趙皓鈞共同以話術,向告訴人陳滿詐騙如 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款項共計1,265萬元部分: ⒈業據被告王健驊趙皓鈞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第183 頁)及被告王健驊於本院審理程序(本院卷第281頁),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滿、曾義軒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之證 述情節(見偵卷一第110至113、124至127頁,偵卷二第215 至216、250頁,原審卷三第183至198頁;見偵卷一第127頁 ,偵卷二第215頁,原審卷三第166至171頁),互核相符。 ⒉此外,又有卷附電話錄音譯文,顯示雙方有如下對話(節錄 ):
⑴104年12月12日(見偵卷一第164至165頁): 王健驊:上次跟他開的條件,說法藏寺塔位一併給他,因為 他知道法藏寺很特別,外面一般拿不到的。
陳 滿:…昨天楊小姐聽到我拿錢出去她就抓狂,她說你買 賣沒成功哪需要稅?
王健驊:她根本不懂,根本不了解我們這一行做節稅是怎樣 做、捐贈是怎樣做。
陳 滿:你要告訴我啊…你知道我糊塗。
王健驊:我就有跟妳講我在幫妳談,妳都在壞我的事。 陳 滿:楊小姐是說你都沒成交,錢幹嘛拿出去,她替我擔 心啦,她是會計師。
王健驊:她根本不了解,她是會計師怎麼不會幫人節稅,那 就拿妳兒子出來壓我。今天約妳,宇哥要確認好這 件事。
陳 滿:…你看我配不配合,你說還要159萬元,我就趕快 去貸款100萬元,我兒子借我60萬元。
王健驊:那天初步報價40萬,這159是不算的,這只是他付 的訂金,他要跟妳確認妳這20個就是要給他,他 才好跟日本那邊確認,他已經確定了這東西就被我 們綁住,我們就跟他拉高這金額,他平均行情55至 60…我今天會幫妳談高價錢…如果我談到1個50那 20個就1000了…每個寶塔的價位都不一樣,像這一 支當初找日本人去蓋的,他的6樓被日本日蓮教全 包了,所以不用說一定要搭契約才能賣到這金額。 陳 滿:主要是我弟弟一直問,為什麼錢繳那麼久都還沒成 交,他觀念跟楊小姐差不多。
王健驊:妳有困難缺周轉跟我說,不要再扯舅舅進來,我問 宇哥到了沒。…
⑵105年1月24日(見偵卷一第171至172頁): 曾義軒:我媽媽剛有問478萬元,是宇哥申請補助款出問題



卡到甚麼,你們說甚麼不夠才要去辦甚麼東西? 王健驊:宇哥原始有申請補助款,審核說你媽手上生前契約 ,478萬元是總數而已,有一部分是我先付的,她 有先還我,有一部分的錢幫她做慈恩園生前契約, 其中部分王投資客要阿,部分是她當初金圓滿生前 契約。
曾義軒:你當初是跟我說信託不夠?
王健驊:不是信託不夠,是我接觸她後才知道她當初拿到的 契約是沒花錢進去的…假如有人往生要執行契約你 不用花錢嗎?所以我就直接做到慈恩園生前契約了 。
曾義軒:一部分是王投資客要的?你才去找人家賣地買下來 嗎?
王健驊:對,她王投資客跟宇哥是同一時間銷售的。…我忘 記王投資客是前還是宇哥是後。
曾義軒:那時禮拜六在麥當勞你不是說跟宇哥那部分節稅都 做完了?有做那麼大的量嗎?總金額不是6,000多 萬元?
⑶105年3月4日(見偵卷一第203頁): 曾義軒:你是跟誰借?我怕你又有狀況,有仲介去查法藏寺 我媽名下只有15個,其他20個變成夫妻塔位那個沒 看到阿? 
王健驊:不能啦,案子在我們這,別間公司不可能查得到。 曾義軒:他們去園方查的阿,因為我們15個要賣給他,他一 個開價75。
王健驊:別間公司不可能查到,轉換在未開放區他查不到。 曾義軒:…我真的很擔心…仲介說只查到15個我就很擔心。 王健驊:你不用聽別人亂講,尤其是同行。
⑷105年4月25日(見偵卷一第208頁): 曾義軒:有次你跟主任來講抵稅135萬元,你還知道嗎? 趙皓鈞:我知道我知道。
曾義軒:你們王主任後來只拿3張發票來,當初他說用公司 法人名義去捐贈,我發現根本不是,要請警察來 調查了。
趙皓鈞:你說135萬元我只給你3張發票?
曾義軒:他是說要幫我們辦節稅。
趙皓鈞:不可能,一定會有135萬元跟法人購買選項,才會 有捐贈的動作。
曾義軒:問題是他只有3張發票阿,他說捐贈,問題是我拿 那幹嘛?我有問他,他說講難聽一點是開假發票



,1張開你們公司、2張開另一家公司,他似乎跟人 家講好。
⑸105年4月26日(見偵卷一第197頁): 曾義軒:你當初辦節稅135萬元那個,最近在報稅我有去問 一下會計同事,我們花135萬元只拿到3張收據?想 想怪怪的。
王健驊:不止啦,還有契約阿。
曾義軒:可是那是當初宇哥說要配合才去辦的吧。 王健驊:有2部分欸,一部分是王投資客要的,一部分是稅 務那邊額外開出來的。
曾義軒:似乎是你們會計算一算還要多少,後來才有135萬 元辦節稅。
王健驊:對,因為她契約那邊有2塊,一部分是要賣王投資 客,稅金那邊是額外請禮儀社開出實際商品出來的 ,就是這樣,主軸契約都是王投資客那邊的。
曾義軒:問了懂稅務的同事說怪怪的,你當初跟我說是捐贈 ,我拿到發票跟你說的有落差。
王健驊:後來沒做成不會進行到捐的動作。捐是到最後成交 那天才會提示出來啊,所以把東西都帶過來啊,就 這樣。
⑹105年8月3日(見偵卷一第187頁): 陳 滿:你不是要跟我講478萬元的用途?你當初都沒跟我 說,阿契約也都不能用欸。
王健驊:哪有不能用。
陳 滿:我最近不是賣2柱,他們都說契約不能用,都沒賺 ,都不接欸,變成我100本都沒用欸。你為什麼要 幫我買那些?我也不知道,我以為那是最好的。 王健驊:沒關係啦,那小問題啦。
陳 滿:趙皓鈞都幫我買12.8萬元,怎麼這麼貴,人家都說 只有5萬元。
王健驊:哪有只有5萬元,那是妳拿的成本,妳不能讓人知 道阿。
陳 滿:我真的付12.8萬元出去欸。為什麼我成本5萬元我 卻付12.8萬元?我要搞清楚啊。
王健驊:妳拿多少錢不能讓人家知道阿。
陳 滿:我弟弟說我被騙了我還一直說要繳稅,他說你沒成 交幹嘛繳稅。
王健驊:他不懂啦。
陳 滿:人家懂啦,問題是你幹嘛買契約,我不需要阿,問 題在這裡。




⑺105年8月6日(見偵卷一第186頁): 曾義軒:我媽有跟我說,你都排不出時間來,生前契約我媽 那邊好幾本,你幹嘛幫我媽買這麼多?
王健驊:那不是王投資客要的嗎?
曾義軒:對阿,可是後來搭配宇哥那個,你們幫她又補了那 麼多,其實她手上都有阿。…又跟我舅舅拿了300 萬元,不就是去買生前契約嗎?問題是她手上就有 阿為什麼還要補?
王健驊:沒阿,她後期做的都做到緣吉祥了阿。 曾義軒:問題是她手上有別的阿,不能用嗎?
王健驊:不是不能用,是你要看對方當下要的是甚麼,王投 資客不要金圓滿,且你媽的金圓滿是別人以前送的 。
曾義軒:那是花錢買的欸。
⑻105年8月12日(見偵卷一第183至185頁)曾義軒:我媽說當 初宇哥很急突然約到聯邦銀行說甚麼不足,要478萬元就買 了一堆生前契約。陳 滿:我不知道要買生前契約,他們送 一箱來我才知道。這些契約都不能用欸。王健驊:哪有不能 用,是別間公司說不能用嗎?曾義軒:因為你們那個有尾款 ,他們很難處理。…當初王投資客那邊你過來用就好,幹嘛 還在買?明明數量夠。而且趙皓鈞都沒給我們收據,我媽說 趙皓鈞一本跟我媽拿12.8歐,買了30本,其實那一本只有5 萬元。我媽問趙皓鈞說你買一本5萬元為什麼她買一本12.8 萬元?他也講不清楚。王健驊:不是12.8萬元啦,那是上面 那本的價值。曾義軒:問題是他跟我媽是拿12.8萬元。 ⑼105年11月4日(見偵卷一第175至176頁):陳 滿:我兒子 那135萬元都沒有下落欸,我也沒拿到甚麼東西。王健驊: 我不懂你這麼作要做甚麼。陳 滿:我兒子135萬元阿,他 跟我要,我一個東西都賣不出去,你介紹那個他說人家都要 玉石骨灰罐。王健驊:你當初買的慈恩園生前契約,你都拿 到是琉璃罐阿。陳 滿:他說人家都要玉石的,叫我去買, 我哪有錢,房子都被要被拍賣了,我先生那60萬元也是去貸 款的,你跟我騙135萬元。你一次135萬元你沒給我交代,也 沒拿到你什麼東西。王健驊:有生前契約阿。在妳家不是嗎 ?陳 滿:那是478萬元,我300萬元跟地下錢莊借的,你帶 60幾本過來欸。王健驊:你現在需要我如何幫你?陳 滿: 你跟我兒子要135萬元給一個張先生,我本來要給王投資客 ,你說能幫我多賣500多,結果也不了了之,我不知道你135 萬元拿去幹嘛?
⒊上揭雙方電話錄音譯文內容,經核與被告王健驊趙皓鈞2人



之供述及證人陳滿、曾義軒之證述,暨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 0「書物證及出處」欄所示卷證暨金流互相勾稽核對,結果 大致相符,益徵證人即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所為指述與事實 無悖。則由前揭脈絡以觀,足認被告王健驊趙皓鈞2人於1 04年7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底期間,先由被告趙皓鈞以揚 力公司業務身分主動向陳滿接洽,復由被告王健驊以揚力公 司主管身分,接續向告訴人誆稱:已尋得買家願以約6,000 至7, 000餘萬元高價,購買告訴人所持有福田妙國、祥雲觀 等塔位,惟尚需加購塔位並搭配生前契約,方能進行交易, 且過戶前雖須繳30至45%高達數百萬元之所得稅,但可藉由 繳交現金捐贈法人等方式辦理節稅,又告訴人所持有法藏寺 單人塔位僅能作捐贈用途,暫不符合日本客戶想要夫妻雙人 塔位之需求,可透過關係請塔方幫忙轉換,凡此均需要告訴 人提出資金云云等話術,更於104年12月間某日安排真實身 分不詳化名「施冠宇」、綽號「宇哥」之成年男子佯裝投資 客,出面與陳滿洽談,致告訴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被告王 健驊、趙皓鈞乃陸續出面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0 所示款項共1,265萬元得逞。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部分:關於被告林志杰以話術,向告訴人 陳滿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總金額共70萬元部分: ⒈業據被告林志杰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本院卷第183頁、第 282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滿、曾義軒於偵查、原審 審理時之證述情節(見偵卷一第110至113、125至126頁,偵 卷二第216頁、原審卷三第189至190頁;見偵卷一第111至11 3、124至127頁,偵卷二第216頁;原審卷三第171至172、18 0頁),互核相符。
⒉此外,又有卷附電話錄音譯文,顯示雙方有如下對話(節錄 ):
⑴105年4月11日(見偵卷一第245頁): 陳 滿:為甚麼將祥雲觀塔位轉換成桃園的塔位還要貼錢, 很奇怪?
林志杰廖老闆申請補助款下來就可過戶撥款,因當初補助 款審核須將5個祥雲觀塔位變更成桃園聖德塔位, 可放心流程已在進行。星期三或四會去找妳簽約, 因變更後桃園市政府那邊就能審核通過,補助款就 會撥款至買家廖先生,便能馬上過戶。
陳 滿:需要2個禮拜嗎?
林志杰:不需要,妳的案子都沒問題了,桃園園方變更都確 定了,妳也知道我有幫妳出30萬元、還能提供30萬 元的提款證明。




陳 滿:廖老闆到底有沒有要買阿,我很怕他不買欸? 林志杰:當然,妳放心整個案子沒問題的。
陳 滿:有相關節稅的流程嗎?
林志杰:我們公司很大都有跟會計師事務所配合,妳這個案 子幾千萬的。廖老闆就是知道妳很急,因為臺北申 請補助款的人太多塞車,才改至桃園市申請。
陳 滿:5個祥雲塔位換至桃園聖德塔位,後續廖老闆要如 何賣?
梁維廷:補助款金額有將原本3,000萬元提高至3,300萬元, 因為桃園聖德塔位價值較高。
⑵105年4月21日(見偵卷一第247頁): 林志杰:現在這買賣已經差不多了,現在有個狀況,發生增 加了法藏寺塔位的數量。
陳 滿:林先生又要我拿出50萬元,前面已經將5個祥雲觀 塔位遷至桃園聖德塔位,又說增加法藏寺塔位的 數量,審核單位要求須再遷5個跟前次一樣?
曾義軒:我們東西都還沒賣出去就要我們一直出錢!現在就 不要增加了法藏寺的塔位數量,分開處理。不要將 新增數量加進來。
林志杰:趙(品澤)主管是買賣部的,他也是今天來跟我說 這狀況。
曾義軒:本來不是說4月15就能過戶,結果因為新增數量又 要錢去轉換?
陳 滿:不是跟你說沒錢。
林志杰:買賣沒問題,要不要進行交易由陳姐決定,會將曾 先生的意思傳達給廖老闆
⑶105年4月26日(見偵卷一第248頁): 林志杰:現在已差不多完成,產權變更再給妳簽資料,趙( 品澤)主管已跟桃園聖德塔位園方講好1個禮拜就 能轉換完成,這案子已確確實實了。
陳 滿:我連我老公的保單都去貸款了,請趕快完成交易, 別跟我兒子說是我拿老公保單去貸款辦理轉換的。 ⒊上揭雙方電話錄音譯文內容,經核與被告林志杰之供述及證 人陳滿、曾義軒之證述,暨與如附表二編號1、2「書物證及 出處」欄所示卷證暨金流互相勾稽核對,結果大致相符,益 徵證人即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所為指述與事實無悖。則由前 揭脈絡以觀,足認被告林志杰於105年1月起至105年3月25日 期間,以玖益公司主管身分,接續向告訴人誑稱:已尋得真 實身分不詳綽號「廖老闆」之成年男子願購買陳滿所持有祥 雲觀等塔位,廖老闆原欲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殯葬補助款,因



臺北市政府待辦件數過多、曠日廢時,乃改向桃園市政府送 件;惟桃園市政府規定須有桃園地區塔位始能申請補助,故 須由告訴人出資將5個祥雲觀塔位轉換至桃園金面山聖德塔 位,俟廖老闆收到補助旋可過戶;嗣又發現數量不夠而須再 增加轉換5個,以利交易之進行云云等話術,致告訴人誤信 為真陷於錯誤,被告林志杰遂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 地,向告訴人取得如各該編號所示現金共70萬元得逞。 ⒋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林志杰就此部分犯行,係與同案被告趙皓 鈞、梁維廷共同為之,而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此 部分除告訴人單一指述「被告林志杰於104年11月間電話與 我接洽後不了了之,又介紹他們節稅部門的被告梁維廷給我 認識」等語外,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林志杰梁維廷趙皓鈞係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共同行騙,佐以被 告林志杰係玖益公司員工(見偵卷一第45頁),被告梁維廷趙皓鈞則均係詠福公司員工,是尚難逕為不利於被告林志 杰之認定,而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相繩,併此敘明。
⒌另被告林志杰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4月7日與告訴人 以70萬元和解,於同日給付35萬元,餘款35萬元於109年6月 30日前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109年4 月7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原審109年4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 在卷可查,然此距事發時已逾4年有餘,本無礙於被告林志 杰詐欺犯行之認定,亦不足解免其刑責,附此敘明。 ㈢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部分:關於被告梁維廷趙皓鈞2人共同 以話術,向告訴人陳滿詐騙如附表二編號3二編號3所示共60 萬元部分:
⒈業據被告梁維廷趙皓鈞2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本院卷 第183頁、第282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滿、曾義軒於 偵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見偵卷一第110至113、126 ,偵卷二第216、250至251頁,原審卷三第190至195頁第; 原審卷三第172至177頁),互核相符。
⒉此外,又有卷附電話錄音譯文,顯示雙方有如下對話(節錄 ):
⑴105年6月5日(見偵卷一第218頁): 梁維廷蔡英文剛上台要求嚴格審視靈骨塔交易,現在要整 理手上有很多靈骨塔的要如何協助處理,補助款部 分也是政府有同意才能撥下來。
曾義軒:買家已經申請完了嗎?
梁維廷:是的,買家已經申請完了,現在就是卡在小英上任 把靈骨塔設為優先處理事項,等內政部審核,但都



還沒。
曾義軒:現在等審核完就能交易?
梁維廷:是的。
⑵105年6月6日(見偵卷一第219頁): 梁維廷:已經都確定了,交易一定都可以,目前可放心的是 補助款已到廖老闆那,只要等審查通過,若補助款 沒下來那就很危險,因審核沒過前不能動用補助款 。
曾義軒:那政府補助款也不能收回去了?
梁維廷:對,只是說廖老闆也不能領,要等審核通過才能領 。
曾義軒:買家到底是申請多少錢?
梁維廷:聽說總金額是7,100萬元。
⑶105年6月8日(見偵卷一第220頁): 曾義軒:想了解內政部補助及審查的問題。
梁維廷:你無法了解,申請補助要有管道還要有確實的資料 ,你去問去查都不會有消息,你不是本人,我也是 要通過廖老闆才能了解。這案子是私件沒跟公司抽 。
⑷105年6月13日(見偵卷一第221頁): 曾義軒:當初都有跟買家簽約了吧,會不會突然不買? 梁維廷:不可能,補助款設定都有請律師確認過,買家後續 都有要賣人了。
曾義軒:律師看過都有訂約?有收訂金?
梁維廷:對,有收5%訂金大概350萬元。
⑸105年7月13日(見偵卷一第225頁): 曾義軒:我有跟內政部殯葬處聯絡根本沒補助款這件事! 梁維廷:連我都不知道,這有關隱私,你想想有辦法從政府 那獲利,政府會讓你知道嗎?
曾義軒:那你都跟誰聯絡?
梁維廷:我都是跟廖老闆聯絡,都他跟我說,有需要我陪同 我才去,能申請補助款的人很少,若大家都能申請 ,就洗錢變大富翁了。
⑹105年11月4日(見偵卷一第213頁): 陳 滿:我貸60萬元出來是你去聯邦銀行拿錢的。 趙皓鈞:你們在談的事一定是梁維廷比較清楚啊。 陳 滿:梁維廷都不接電話,他說沒拿60萬元,60萬元是我 貸款你去拿的,銀行的人都能作證。
趙皓鈞:可是梁維廷叫我去拿的。
陳 滿:沒錯啊,問題你剛又跟我兒子說沒有。



趙皓鈞:我跟你兒子說後才想起來…梁維廷說那60萬元是12 本生前契約的錢。
陳 滿:沒有12本阿,他告訴我是去買佛林寺的人頭,1個 人2,000元,300個,我兒子不知道我有付60萬元。 ⒊上揭雙方電話錄音譯文內容,經核與被告梁維廷趙皓鈞2人 之供述及證人陳滿、曾義軒之證述,暨與如附表二編號3「 書物證及出處」欄所示卷證暨金流互相勾稽核對,結果大致 相符,益徵證人即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所為指述與事實無悖 。則由前揭脈絡以觀,足認被告梁維廷趙皓鈞於105年5月 某日至同年月25日期間,由被告梁維廷以詠福公司主管身分 ,向告訴人誑稱:已尋得買家願意購買告訴人所持有靈骨塔 ,為便利將來之靈骨塔交易,建議告訴人出資60萬元購買人 頭節稅云云之話術,致告訴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被告梁維 廷乃指示被告趙皓鈞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向告訴 人取得如該編號所示現金60萬元得逞。
⒋起訴書雖認被告梁維廷趙皓鈞就此部分犯行,係與同案被 告林志杰共同為之,而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此部 分除告訴人單一指述「被告林志杰於104年11月間電話與我 接洽後不了了之,又介紹他們節稅部門的被告梁維廷給我認 識」等語外,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林志杰、梁 維廷趙皓鈞係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共同行騙,佐以被告 梁維廷趙皓鈞均係詠福公司員工,被告林志杰則係玖益公 司員工(見偵卷一第45頁),是本院尚難逕為不利於被告林 志杰之認定,而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相繩,併此敘明。
⒌另被告梁維廷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3月26日與告訴 人以60萬元和解,經被告梁維廷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刑事告訴,有109年3月26日和解書、109年3月27日刑事 陳報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原審109年4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 等件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三第253至259頁),然此距事發時 已逾4年有餘,本無礙於被告梁維廷詐欺犯行之認定,亦不 足解免其刑責,附此敘明。
㈣此外,本件併有如附表一、二「書物證及頁碼出處」欄所示 之買賣投資受訂單、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發票、憑證領取切 結書、銀行監視錄影畫面等件在卷可稽。
㈤綜上,堪認前揭被告等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核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普通詐欺犯行,堪以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就犯罪事實一㈠之論罪:




⒈核被告王健驊趙皓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⒉被告王健驊趙皓鈞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⒊查被告王健驊趙皓鈞基於詐取款項之同一目的,對單一被 害人即告訴人設詞詐騙,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交易並支 付款項,且利用告訴人因被告交付價值低廉之商品而處於受 矇騙、誤以為是真實買賣之同一狀態,承同一之詐騙犯意, 接續設詞騙取告訴人加碼,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 款項,其時間密接、場所同一,堪認其所侵害法益尚屬同一 ,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⒋按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 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 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 事實之一部擴張。本件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王健驊趙皓鈞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然此與被告前揭詐欺取 財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即屬檢察官起訴效力所 及之犯罪事實,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擴張審 理範圍,併予敘明。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之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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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聚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