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71號
ULDV,109,訴,771,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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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朱廖貴蘭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即劉育郎之雇主)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訴狀上被告○○○(即劉育郎之雇主)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
  第1 項)。
二、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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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