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複代理人 康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祥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880,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原告僅繳納
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8,69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