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2號
ULDV,109,訴,582,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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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複代理人  康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祥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880,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原告僅繳納
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8,69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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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