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劉若政 訴訟代理人 沈綢 被 告 劉慶助 丁毅斌 劉怡鳳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永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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