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永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3,
6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
尚不足7,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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