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0號
ULDV,109,補,29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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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永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3,
6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
尚不足7,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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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