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445號
ULDV,109,繼,1445,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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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陳佩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銀圳(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鎮○○里○○00號),於109 年10月7 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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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