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633號
TNHM,89,上訴,633,20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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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三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九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戊○○、己○○、丁○○、乙○○部份撤銷。甲○○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戊○○、己○○、丁○○、乙○○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台灣地區基隆港籍「滿泰八號」漁船之船長、戊○○係該船之輪機長, 己○○、丁○○、乙○○則係該船之船員,五人均明知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航行至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不得非法使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台灣地區,竟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先向台北縣龜吼漁港派出所以出海至 彭佳嶼西方海域進行拖網捕撈為由申請出海,預定之航程為一百二十日,隨即於 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十六時許,自台北縣龜吼漁港出港,出海後,五人即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直航至大陸地區,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公訴人誤載為二十日)到 達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外海,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與在 大陸地區蛇頭聯絡,告知滿泰八號之所在位置,而於次日即二十二日凌晨四、五 時許,接載由吳篤新(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施亦弟、薛建強(未經起訴)等大 陸蛇頭安排,分乘二艘大陸木殼船欲藉該滿泰八號漁船偷渡來台之如附表所示之 大陸人民鄭華明等六十三名大陸人民(其中公訴人誤載鄭華明為鄭新明、林化鶯 為林化蔦、林寶霖為林寬霖)上船,吳篤新為隨船監視並防止六十三名大陸人民 動亂,乃未經許可,攜帶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具有殺傷力刀械三把(公訴人誤載為 四把)及一把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一把上船,而無故持有之, 嗣全部大陸人民上船後,由甲○○等人分別安置於數個改裝之船艙(其中有不詳 之數名未留在船艙),並為防止登船之大陸人民騷動,並要偷渡客之一之薛立明 將船艙出入口焊上鐵欄杆,隨即駕駛該漁船返航台灣,預計二十四日到達台灣沿 岸,詎於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許,滿泰八號引擎竟因故進水停俥,無法繼續航行 ,船上偷渡之大陸人民見狀遂發生騷動,船長甲○○為安撫群情,即告知偷渡之 大陸人民將會請人前來修理,翌日(即二十三日)果有一艘不知名之台灣籍船前 來修理,惟仍無法修復滿泰八號,乃逕行離去,滿泰八號遂開始漂流,直至二十 五日滿泰八號仍無法修復,甲○○、楊鳳月、己○○、丁○○、乙○○等五人, 惟恐船上偷渡之大陸人民發生暴動,自己生命發生危險,便由丁○○以上開號碼 0000000000行動電話打電話000000000,聯絡在台之弟弟鄭 明星透過友人邱全嚴報警求救,邱全嚴乃打電話聯絡友人即任職於前海岸巡防部



台南情報組任職情報官之丙○○,再通報軍警雙方出海搜尋,終於同年月二十六 日上午四時五十分許,在桃園觀音外海十浬處即北緯二十五度十點三九分、東經 一百二十度五七點八六分處,查獲甲○○、楊鳳月、己○○、丁○○、乙○○、 吳篤新及附表所示之六十三名大陸人民,並扣得上開吳篤新攜帶之刀械四把。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十二警察隊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戊○○、己○○、丁○○、乙○○五人固坦承搭載如 附表所示之六十三名大陸地區人民,惟均矢口否認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 至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不得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台灣地區之犯行,辯稱:係遭大陸漁船挾持,致不得已載運上開大陸地區人民至 台灣地區,並為拒絕偷渡大陸地區人民,而暗中將滿泰八號引擎引入海水造成停 俥云云。
二、然查被告甲○○係台灣地區基隆港籍「滿泰八號」漁船之船長,戊○○係該船之 輪機長,己○○、丁○○、乙○○則係該船之船員,五人均明知船舶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不得非法使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竟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先向台北縣龜吼漁港派出所 以出海至彭佳嶼西方海域進行拖網捕撈為由申請出海,隨即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 十六時許,自台北縣龜吼漁港出港,出海後,五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直航至大 陸地區,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公訴人誤載為二十日)到達大陸地區福建省福 清市龍田鎮外海,而於次日即二十二日凌晨四、五時許,接載由吳篤新、施亦弟 、薛建強等大陸蛇頭安排,分乘二艘大陸木殼船欲藉該滿泰八號漁船偷渡來台之 如附表所示之大陸人民鄭華明等六十三名,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四時 五十分許,在桃園觀音外海十浬處即北緯二十五度十點三九分、東經一百二十度 五七點八六分處被查獲一節,有滿泰八號船舶檢查證書影本一紙、被告甲○○、 戊○○、己○○、丁○○、乙○○等五人之漁船船員手冊、漁船幹部船船員執業 證書各一紙、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一份、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直 屬船隊巡護一號執行臨檢紀錄表一份及如附表所示鄭華明等六十三名偷渡之大陸 地區人民警訊筆錄在卷可稽。
三、又被告甲○○、戊○○、己○○、丁○○、乙○○等五人於二十一日左右到達大 陸地區,隨即以電話聯絡大陸地區蛇頭告知滿泰八號所在位置之經緯度,俾大陸 地區蛇頭安排接運之木殼船得以順利接上欲偷渡之大陸地區人民,此業據偷渡之 施忠焰於原審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審理時供承:「..我們上船之後,臺灣船 在海上等另一批大陸客,我們能夠上船是台灣船與大陸蛇頭聯絡好的..」、「 有,我在上大陸的小木船在船上看到蛇頭與臺灣的漁船聯絡報經緯度。大陸的蛇 頭送我們上漁船之後,蛇頭與被告等人講了幾句話之後就回大陸了。」等語,及 另名偷渡客林化敏供承:「上臺灣船是一艘,我沒看到有其他大陸人與台灣漁船 船員發生衝突。臺灣漁船的人將我們壹個壹個接上船去。」等語在卷,足證被告 甲○○、戊○○、己○○、丁○○、乙○○係與大陸地區方面數名不知名之蛇頭 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而準備以屬中華民國船籍之滿泰八號漁船使如附表所示之



六十三名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台,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一度供承戊○○、 己○○、丁○○、乙○○,渠等五人自始即知此行目的,渠等五人辯稱係遭大陸 漁船挾持,並不可採。又偷渡客施忠焰並非大陸地區蛇頭,此亦據林化敏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在警局說施忠焰是蛇頭?)。我沒有交錢給施忠焰 ,我不知道他是不是蛇頭。」等語在卷,故被告甲○○、戊○○、己○○、丁○ ○、乙○○等五人抗辯施忠焰亦為蛇頭,其證言並不可信,即無可採。四、再查該漁船經查獲時,其中有數個船艙已經改裝,適合搭載偷渡客,現場並查獲 大量食米、餅乾粉、泡麵、飲水等民生用品,此業據證人丙○○證稱在卷,並有 查獲時之現場照片十六幀供參,足證滿泰八號出海時,即欲為偷渡大陸地區人民 一節,至為灼然。
五、又查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一直由被告甲○○保管,此據被告甲○ ○於原審十二月十六日審理時陳稱在卷,有審理筆錄在卷可稽,然查上開行動電 話,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九時許被告丁○○打電 話回高雄求救止,有數十通受話地點為「和信電訊」而應屬在台灣地區人民所持 之行動電話,及受話地點為「MAINLANDC」即大陸地區之通話紀錄,此 有原審依職權函查上開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一紙在卷可 稽,再參諸偷渡客中附表編號三十五號張霞弟、三十六號楊俊書、三十七號薛文 登、三十九號張在杰等人均證稱被告船長甲○○於漁船進水故障後,曾告知燃油 進水,馬上可修好,隔日並有台灣漁船前往修理等情在卷,足證被告甲○○、戊 ○○、己○○、丁○○、乙○○等五人於滿泰八號引擎因故進水後,曾試圖與大 陸地區之蛇頭或台灣地區之人士聯絡如何修復漁船未果,不得已始聯絡在台之弟 弟鄭明星透過友人邱全嚴報警求救,故被告甲○○、戊○○、己○○、丁○○、 乙○○等五人辯稱渠等為拒載偷渡大陸客,方故意將海水引進引擎等語,並不足 採,再者本案偷渡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多數即表明欲偷渡來台打工,並稱船長會代 為安排一切(詳如附表所示),此有附表所示偷渡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警訊筆錄在 卷可參,從而被告甲○○請求傳訊證人即事後為滿泰八號修理之師傅廖慶龍,核 無必要。而滿泰八號並無能力航行至夏威夷或其他美國地區,此有被告甲○○提 出之船舶檢查證書及加油單一紙在卷供參,故被告甲○○、戊○○、己○○、丁 ○○、乙○○等五人實無意將附表所示欲前往夏威夷或其他美國地區之大陸地區 人民載運該處之意,惟此仍無從解免被告甲○○、戊○○、己○○、丁○○、乙 ○○等五人之本件犯行。況且在茫茫大海中,大陸人蛇如何可能先以木殼船滿載 欲偷渡之大陸人民並攜帶禦寒之毯子、糧食、飲水,而伺機劫持台灣漁船偷渡來 台,被告等人所辯顯與事理有違。綜上,本件被告甲○○、戊○○、己○○、丁 ○○、乙○○等五人前述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渠等五人事證明確 犯行堪以認定。
六、核被告甲○○係基隆港籍「滿泰八號」漁船之船長,戊○○係該船之輪機長,己 ○○、丁○○、乙○○則係該船之船員,五人均明知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船 出台灣地區,並航行至大陸地區海域之行為,並以船舶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台灣地區之所為,係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本件被告己○○、丁○○、乙○○等三人雖非船 長或輪機長,惟其與有船長身分及輪機長身分之被告甲○○就船舶違法航行至大 陸地區海域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仍以共同正犯論;關於所犯非法 使大陸人民進入台灣地區部分犯行,本件被告五人與吳篤新及數名不知名之大陸 蛇頭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戊○○ 、己○○、丁○○、乙○○等五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 罪處斷。
七、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疏未就被告等以船舶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台灣地區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論述即有未洽。被 告等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惟原審關於此部份判決既有可議 ,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份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本件被告甲○○為船長、關於 本見犯罪立於主導地位,戊○○為輪機長、己○○、丁○○、乙○○為船員,聽 命於船長即被告甲○○,其等五人為牟私利擅自載運身分、健康狀況不明之中國 偷渡犯進入台灣地區,對台灣地區社會治安、國防安全及衛生防疫等公共安全、 衛生事項有重大危害,所生危害非輕,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錄: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航行至大陸地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壹仟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航行至大陸地區行為係出於船



長或機長或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外,對該法人併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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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上小船地點 │上船時間 │目的地│備註│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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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明 │平潭 │22日一時許│台灣 │預定二十四日到台灣│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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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文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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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進龍 │龍田至平潭 │22日三時許│台灣 │蛇頭說到台灣需三萬元人民幣│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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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時新 │東漢鄉沿岸 │22日三時許│台灣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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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化美 │福清市龍田鎮│22日一時許│台灣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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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清 │福清市龍田鎮│22日 │台灣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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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化濤 │福清市龍田鎮│22 │美國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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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輝 │福清市岸邊 │21晚上十一│台灣 │滿泰八號上約六十四人│8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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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方鈿 │福清市龍田鎮│21晚上十一│台灣 │時間地點上岸地點由船長安排│9 │ │時許 │ │帶有便服以掩飾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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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化鶯 │福清市龍田鎮│ │台灣 │供稱上岸後會有人帶去打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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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化敏 │福清市龍田鎮│22日凌晨四│台灣 │大陸蛇頭施忠焰安排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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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妹 │福清市龍田鎮│ │台灣 │供稱台灣上岸後會有人帶去打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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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寶霖 │福清市龍田鎮│21日 │台灣 │搭滿泰八號自龍田出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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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立明 │福清市龍田鎮│22日晚上十│台灣 │供稱上岸後會有人帶去打工│ │ │一時許 │ │由大陸薛建強安排
│ │ │ │ │協助焊接鐵窗、工具從滿泰八號
│ │ │ │ │取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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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忠 │福建龍田 │22日晚上十│台灣 │到台灣從桃園上岸│ │ │二點 │ │蛇頭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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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傳彬 │ │ │美國 │
│ │ │ │ │蛇頭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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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春舞 │福清市龍田鎮│21日晚上十│ │
│ │ │一點 │ │蛇頭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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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芳 │ │ │夏威夷│
│ │ │ │ │蛇頭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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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偉 │ │22日晚上十│夏威夷│
│ │ │二點 │ │蛇頭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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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忠焰 │福清市 │23日凌晨五│台灣 │
│ │ │時許上小船│ │蛇頭姓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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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化群 │福清市 │22日早上 │夏威夷│船行二小時至滿泰八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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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方樹 │福清縣 │22日早上 │夏威夷│船行二小時至滿泰八號│ │ │ │ │蛇頭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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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金財 │福清縣 │22日早上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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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義清 │福清縣 │22日早上│台灣 │與蔡春舞、蔡錦芳同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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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欽 │龍田 │21日晚上 │夏威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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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龍新 │福清市龍田鎮│21日深夜 │台灣 │航行一至二小時至滿泰八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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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明 │福清龍田鎮 │22日凌晨一│台灣 │蛇頭陳阿和│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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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瑜 │福清龍田 │21日晚上 │美國 │供稱部分人要到台灣部分人要到│ │ │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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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安 │福清龍田 │22日三至四│台灣 │
│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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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香平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蛇頭陳華│ │ │凌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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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建 │福清龍田 │21日晚上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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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美雄 │福清龍田 │22日一時許│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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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恩 │福清龍田 │22日一時許│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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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鴻 │ 龍田 │23日(?) │台灣 │稱船長會安排一切,船壞後第二│ │ │二時許 │ │天有台灣漁船前往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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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霞弟 │福清龍田 │22日凌晨一│台灣 │船壞後,船長曾告知馬上可修復│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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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書 │ │22日凌晨 │台灣 │船壞後,船長曾告知細心等待船│ │ │ │ │會請人前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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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登 │福清龍田 │22日凌晨 │台灣 │船壞後,大陸客騷動,船長曾安│ │ │ │ │撫船即將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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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在和 │福清龍田 │21日晚上十│台灣 │
│ │ │二時許 │ │
├────┼──────┼─────┼───┼──────────────
│張在杰 │福清龍田 │22日凌晨零│台灣 │船壞後,大陸客騷動,船長告知│ │ │時許 │ │燃油進水,馬上可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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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春 │福清龍田 │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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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華 │福清龍田 │21日晚上十│台灣 │
│ │ │二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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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希杰 │福清龍田 │21日深夜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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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明 │福清龍田 │21日晚間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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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團 │福清龍田 │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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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鳳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
│ │ │凌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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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西平 │福清 │遭查獲前七│台灣 │
│ │ │至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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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爾金 │ │21日23時許│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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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在明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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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春 │福清龍田 │21日早上一│台灣 │
│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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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道金 │不知名港口 │21日晚間十│台灣 │
│ │ │二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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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華 │ │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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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細細妹│福清龍田 │21日晚上十│台灣 │
│ │ │二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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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華清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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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啊珠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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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春 │福清龍田 │21日晚上十│台灣 │
│ │ │一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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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文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何時何地上岸由船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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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啊福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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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妹妹 │福清龍田 │22日 │夏威夷│與薛進龍、鄭華明同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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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孝蓉 │ │ │台灣 │同船林建明介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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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容 │福清龍田 │21日 │台灣 │由一艘小船將一行二十人載至滿│ │ │ │ │泰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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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芳 │福清龍田 │22日凌晨三│美國 │上船前介紹人有介紹漁船是台灣│ │ │至四時許 │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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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惠貞 │福清龍田 │ │美國 │所搭之大陸漁船有二十餘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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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花 │ │ │台灣 │從松下港由船筏接出海再接駁至│ │ │ │ │滿泰八號,曾由台灣人及四川人
│ │ │ │ │供應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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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