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8號
ULDV,109,消債清,8,2020122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偲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 理 人 陳敬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美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陳月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109 年12月2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 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 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 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 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 條參照)。準此,債務人 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 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 以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 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金 融機構等債權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1 ,484,967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於民國108 年 12月19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然因聲請人所積欠之債權本 金已超過8,257,078 元,聲請人考量每月收支狀況後認無力 償還上開債務,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現從事自耕農菜販, 每月販菜所得約33,000元,扣除耕作成本約10,000元後,每 月收入約23,000元,無其他兼職收入,聲請人配偶即第三人 (下稱第三人)杜瑩秋係從事服務業,每月薪資約26,000元 ,除第三人杜瑩秋尚領有一名子女之育兒津貼外,聲請人、 第三人杜瑩秋與2 名子女即第三人李帆軒、第三人李妍柔均 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聲請人名下雖有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之保單價值17,373元之1 份 保單、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 之保單價值26,056元、104,226 元之2 份保單,新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無保單價值,然聲請人現仍應償還勞 工紓困貸款3,388 元,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 ,仍無力清償上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聲請人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 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 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本院109 年3 月2 日108 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109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體金融機構債權總和表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與授信資 料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107 年



度與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料清單、中華民國交 通部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2 份、中國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與結 果表、中國人壽保單首頁網頁截圖、遠雄人壽人身保險單、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與內頁影本、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 行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與明 細表、戶籍謄本、水費查詢資料、臺灣自來水公司繳費證明 、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函、中華電信雲林區營業處繳 費通知、雲林縣農機代耕業職業工會收費明細表、臺灣中油 電子發票證明聯、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 診斷書與門診收據、韓中醫診所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證明 與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費 用收據與醫療診斷證明書、本院規費繳款單、農業用地委託 經營協議書、第三人杜瑩秋之107 年度與108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三人杜瑩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第三人李帆軒之107 年度與108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三人李帆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第三人李妍柔之107 年度與108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三人李妍柔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三人杜瑩秋之豐原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 影本、崙背鄉公所育有未滿2 歲兒童育兒津貼核定通知、2 -4歲育兒津貼停止發放證明書、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單現金 價值準備金證明書、第三人杜瑩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要保人為第三人杜瑩秋之新光人壽長扶雙享A 型殘廢照護終 身保險保險單2 份及新光人壽健康滿分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單 1 份、第三人杜瑩秋中國人壽保險單現金價值準備金證明書 及保險單首頁、第三人杜瑩秋三商美邦人壽中文投保證明、 要保人為第三人杜瑩秋之遠雄人壽人身保險單2 份、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之109 年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 款撥款通知書、要保人為聲請人及要保人為第三人杜瑩秋之 遠雄人壽保險契約一覽表與批註書、臺中市政府109 年9 月 14日函與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8 年司執 字第31937 號執行命令、聲請人收入切結書等件為憑。經查 :
㈠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依消債 務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8 年12月19日向本院聲 請前置調解,因聲請人無力償還其積欠之對外債權本金已超 過8,257,078 元之債務,致於109 年3 月2 日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遂於109 年6 月2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業經調取



本院108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9 號卷宗審閱無訛,故聲請人 與最大債權人進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堪認已符合消債條例 第151 條第1 項之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負欠債務總金額為11,484,967元,有前置調 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附卷可憑,又聲請人於10 9 年9 月11日陳報其現每月尚須償還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土地銀行)勞工紓困貸款3,388 元,而 聲請人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之現況是否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㈢聲請人固陳報其聲請清算前2 年必要支出總計603,264 元, 含每月伙食費6,600 元、每月水、電費665 元、每月桶裝瓦 斯費430 元、每月行動電話費299 元、每月勞健保費2,278 元、每月交通費458 元、108 年10月至12月車禍醫療費5,28 0 元、每月日常雜支1,000 元、每月2 名子女扶養費9,000 元、109 年1 月16日償還友人即第三人林錦楓之借款10萬元 、109 年2 月至5 月勞工紓困還款464 元,據其所陳,每月 平均必要支出為25,136元(計算式:603,264 元24個月= 25,136元/ 月)。然聲請人於109 年9 月11日陳報其積欠第 三人林錦楓之10萬元借款已清償完畢,該支出即應予扣除。 再者,聲請人雖於108 年10月至12月間因車禍支出醫療費5, 280 元,惟參聲請人提出之醫療費用相關資料,聲請人自10 9 年2 月24日後即無就診之相關資料或單據,故該醫療費用 應僅短期、臨時性之非必要支出,聲請人既已康復,該醫療 費用亦應予扣除。又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土地銀行之勞工紓困 貸款債務屬一般無擔保債務,而債務人之財產既為全體債權 人之總擔保,並無優先清償此特定債務使其他無擔保債務劣 後清償之理,是相對人土地銀行之債權應不得優先受償,聲 請人應將其每月勞工紓困貸款之還款3,388 元自每月必要支 出項目扣除。至於聲請人所陳報之其他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洵屬合理,自應予以准列。聲請人另主張2 名子女扶養費用 各4,500 元,該2 名子女分別為106 年及108 年生,均為未 成年人,於107 年度、108 年度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任何 財產,應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與其配偶即第三人杜瑩秋 應各分擔2 分之1 之扶養費,是聲請人主張2 名子女之扶養 費每月各4,500 元部分,尚屬合理,應予准列。綜上,經本 院個案具體認定後,本件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 用合計應為20,730元(計算式:6,600 元+665 元+430 元 +299 元+2,278 元+458 元+1,000 元+9,000 元=20,7 30元)。
㈣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7,373元



、26,056元(見本院卷第255 頁、291 頁),此外,聲請人 名下除西元1997年、西元2004年出廠之老舊機車各1 輛外, 已無其他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行車執 照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5 頁、第111 頁),聲請人107 年度尚有第三人冠畯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 176,000 元,108 年度並無任何所得收入,亦有聲請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107 至109 頁),聲請人現仍於雲林縣農機代耕業職業 工會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級距為23,100元(見本院卷第143 頁),本件聲請人自承其現為自耕農菜販,每月收入約33,0 00元,扣除耕作成本10,000元,每月收入約23,000元,並提 出農業用地委託經營協議書為證,則聲請人每月收入23,000 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20,730元,聲請人每月僅約2,270 元可供清償債務。衡諸聲請人名下財產有存摺現金13,773元 (土地銀行13,682元、郵局91元,本院卷第131 頁、第279 頁)及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已無其他有財產價值之財產 ,而聲請人計至109 年2 月5 日已發生債務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總額為11,484,967元(不含勞工紓困貸款),如聲請 人依其客觀清償能力,每月清償2,270 元,其至少需421 年 以上,遑論每月新增之利息、違約金,故本院審酌聲請人之 債務、財產、勞力、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等情況後,堪 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形,確有清理其債務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且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之聲請,應屬有據, 自應准許。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畯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