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艾上云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 例第8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用報告。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㈢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㈣聲請人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 裁定自民國101 年5 月17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為何現 又向本院聲請准予更生程序?
㈤聲請人於109 年12月8 日提起本件聲請,請據實陳報聲請前兩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就此記載「來源:詳國稅局資料」、「期間:107 、106 年 度」、「數額:253,688 元」,並非聲請前兩年內之收入資料 )。
㈥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陳明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每月合計達16,809元(不含扶養 費),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 項規定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 ,866元之標準,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就所列各項生活必要費 用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㈧陳報受扶養人蔡桂美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幾人?其目前是否仍 有從事工作或固定收入?請提出蔡桂美之戶籍謄本。㈨陳報債務人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2357 號、109 年度司執 字第16367號執行事件受執行之內容為何?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 保之商業保險?如有,保單名稱為何?於扣除保單質借後,目 前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金額為何?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桂美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 (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 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 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7 年12月8 日起迄今之 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