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68號
ULDV,109,消債更,68,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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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立寧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 例第8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1 項提出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並依同條第6 項載明各事項,及提出證明文件。㈡提出債務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用報告。
㈢提出債務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㈤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於民國108 年間,債務 人尚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債務人提出 之債權人清冊僅列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是否有漏列債 權人之情形?如有漏列,請補正。
㈥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



保之商業保險?如有,目前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金額 為何?
㈧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 年12月8 日起迄 今之交易明細)。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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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