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美倫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表:
㈠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所列各項支出之六個月 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如與第三 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㈡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 清冊(綠色聯單)、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㈢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六個月內之相關證據資料( 如薪資單等)。
㈣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起) 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 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聲請人如有扶養親屬,並提出全部受扶養人及扶養人三個月內 之全戶戶籍謄本。
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 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
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 、補助款申請書函。
㈧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