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聲 請 人 廖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岳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 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