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椒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貳
拾元,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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