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
債 權 人 陳士翔
債 務 人 邱慶順
邱一宏
王春美
一、債務人邱慶順、邱一宏、王春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2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慶順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 元,及自109 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慶順、邱一宏、王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
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
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就借款債務220,00
0 元負連帶給付之責,並提出借據影本2 紙為憑。惟據債權
人所提之借據所載,借款120,000 元部分已載明債務人邱慶
順為借款人,債務人邱一宏、王春美為連帶保證人,故債權
人就該部分債務請求連帶給付,殆無疑義。然借款100,000
元部分,僅載明債務人邱慶順為借款人,而債務人邱一宏、
王春美雖於該契約上簽名,但並未表明是否擔任系爭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形式上尚難認債務人邱一宏、王
春美須就該筆借款債務負任何給付之責,是依前開說明,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邱一宏、王春美與債務人邱慶順連帶給付10
0,000 元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