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51號
ULDV,109,司促,10751,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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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
債 權 人 陳士翔 
債 務 人 邱慶順 

      邱一宏 

      王春美 

一、債務人邱慶順邱一宏王春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2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慶順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 元,及自109 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慶順邱一宏王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
  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
  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就借款債務220,00
  0 元負連帶給付之責,並提出借據影本2 紙為憑。惟據債權
  人所提之借據所載,借款120,000 元部分已載明債務人邱慶
  順為借款人,債務人邱一宏王春美為連帶保證人,故債權
  人就該部分債務請求連帶給付,殆無疑義。然借款100,000
  元部分,僅載明債務人邱慶順為借款人,而債務人邱一宏
  王春美雖於該契約上簽名,但並未表明是否擔任系爭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形式上尚難認債務人邱一宏、王
  春美須就該筆借款債務負任何給付之責,是依前開說明,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邱一宏王春美與債務人邱慶順連帶給付10
  0,000 元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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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