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19號
ULDV,109,司促,10319,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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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素琴 
債 務 人 劉瑞鎧 

      劉欽源即劉寶元


      陳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5,542 元,及
  自民國109 年7 月1 日起至109 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0.9%
  計算之利息;自109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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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