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8號
ULDV,109,司,8,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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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文進台塑合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為台塑合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文進台塑合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臺幣壹仟元由台塑合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台塑合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塑合成橡膠工業公司)之清算人,伊已將台塑合成橡膠工 業公司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向鈞院聲報且經核 備在案(109 年度司司字第23號),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 定,聲請指定伊為台塑合成橡膠工業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 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申報書暨收據、簿冊保存人 同意書及身分證(均影本)等在卷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 司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卷查核屬實。茲斟酌呂文進 係經全體股東出席無異議通過所選任,且本人亦同意擔任該 公司之帳冊保存人等情,此有其提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 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在卷可憑。是由其擔任台塑合成橡膠工業 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之保存人,自為合適,爰指定呂 文進為台塑合成橡膠工業公司之清算完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 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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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合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