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宇彤
林育辛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展豐楷偉士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6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據勞動事件
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333 元(1,000 ÷3 =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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