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7號
ULDV,109,勞補,37,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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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宇彤 
      林育辛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展豐楷偉士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6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據勞動事件
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333 元(1,000 ÷3 =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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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豐楷偉士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