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交簡字,109年度,499號
ULDM,109,虎交簡,499,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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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合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46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合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之罪。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 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 告竟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安全,酒後駕車上路,對 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顯欠缺尊重,對於 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且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1.03毫克,超出標準值甚多之酒醉程度;另被告始 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年53歲,以務農為業 ,家境勉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且為初次酒後駕車而犯 本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 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林欣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460號
被 告 李合順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
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合順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雲林縣○ ○鄉○○村○○路000 號二崙鄉農會永定分部飲用高粱酒後 ,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上開飲酒處所騎乘電動自行車 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間8 時50分許,行經雲林縣○○鄉 ○○村○○路000 號往西100 公尺處產業道路時,因行車不 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間9 時16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合順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酒精測試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 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雲林縣警察局取 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雲林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主任檢察官 王聖豪
檢 察 官 林欣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麗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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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