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國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國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國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 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