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605號
ULDM,109,易,605,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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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昶宏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605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5827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
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陳映佐
  通 譯 林美成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賴昶宏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昶宏前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 第3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6 月15日清晨3 時許,侵入廖承宏及其母林芷糅在雲林縣 西螺鎮吳厝154 號之住處,徒手竊取廖承宏褲子口袋內之現 金新臺幣4,000 元,惟行竊過程當場為林芷糅發覺而未遂, 賴昶宏隨即騎乘所有之MNT- 0027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 經廖承宏及林芷糅報警,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 1 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 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 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 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陳映佐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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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