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594號
ULDM,109,易,594,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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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44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9 年8 月23日16時30分許,在址設雲林縣○ ○鎮○○路000 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公正分公司之 「寶雅生活館西螺店」(下稱寶雅西螺店)內,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將商品拿至廁所內,放入隨 身攜帶之包包內之方式,徒手竊取寶雅西螺店所有並放置於 店內陳列架之如附表所示各項物品,合計竊得財物價值新臺 幣(下同)3,249 元,未經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值班主管丙○○發覺可疑及架上商品 短少,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本院卷第39、46、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 ○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卷第19至21頁)相符,並有寶雅西螺 店遭竊商品清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該 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 份、寶雅西螺店 監視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5張(偵卷第27至41、51 至75、87頁)附卷可證。是以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合 ,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冀圖不勞而獲,竊取他 人財物,實不宜寬待,惟念及本件竊盜之手段尚屬平和,被 告事後亦尚知坦承錯誤,態度尚可,雖表達欲賠償被害人, 惟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自陳無業、最近才沒 有工作、無存款、有負債,並提出融資公司之全行代理收款 申請書、存摺內頁影本供參,其罹患憂鬱症,此有彰化基督 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109 年12月9 日診斷書在卷 可佐,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獨居、有1 個未 成年子女住在外地,暨其犯罪情節、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 物,雖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行竊物品 │數量│價格(新臺幣│
│ │ │ │,元) │
├──┼─────────────┼──┼──────┤
│1 │墨墨/ 多多輕省衣架/8入 │2組 │139 │
├──┼─────────────┼──┼──────┤
│2 │瑪榭DRY 罩杯坦克背心L-A 黑│1件 │359 │
├──┼─────────────┼──┼──────┤
│3 │瑪榭DRY 罩杯坦克背心M-B 彩│1件 │359 │
├──┼─────────────┼──┼──────┤
│4 │瑞登巧克力捲罐400g │1罐 │125 │
├──┼─────────────┼──┼──────┤
│5 │Mod's Hair 32mmMINI 白晶陶│1個 │1,880 │
│ │瓷直/ 捲髮兩用整 │ │ │
├──┼─────────────┼──┼──────┤
│6 │3M無痕大型防水掛勾 │1個 │149 │
├──┼─────────────┼──┼──────┤
│7 │明洞衛生棉 │1包 │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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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