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63號
ULDM,109,單聲沒,163,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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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秉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301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歸零膏」清潔用品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秉晨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 第30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歸零膏」清潔用品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三、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0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11月22日緩起訴 處分確定,嗣於109 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扣案之仿冒「歸零膏」清潔用品1 件,係屬侵害律寬實業有 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律寬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專利侵權鑑 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商 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註冊/ 審定號:商標00000000)、蝦 皮購物網頁列印資料、帳號「show1688」申登人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雲林地檢 署108 年度保字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警卷第28 至31、35至45頁、偵3015卷第9 、37至38頁),足認前揭扣 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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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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