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38號
ULDM,109,單聲沒,138,202012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寬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
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及補充意旨略以:被告張寬仁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6 月 1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3211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職權送請 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6 年6 月 22日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於106 年2 月下旬某日起至106 年5 月25日 晚間6 時許止,因經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539 號之賭博 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6 月12日以106 年度偵 字第32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 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6 年6 月22日以 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297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該緩起訴處分 於106 年6 月22日至107 年2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且被告已自動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依緩 起訴處分之命令,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3 萬元,另參加 法治教育1 場次,而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贓證物款收據、觀護人室簽呈、雲 林地檢署法治教育輔導名冊影本、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被



告基本資料表、應注意事項、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及法 治教育課程成效問答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 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係被 告經營地下簽賭站時所使用之物品及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警卷第2 頁;偵卷第7 頁、19頁) ,依前揭說明,均應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扣案物
┌──┬────────────────┬───────┐
│編號│名稱 │備註 │
├──┼────────────────┼───────┤
│ 1 │六合彩手冊1 本 │犯罪所用之物 │
├──┼────────────────┤ │
│ 2 │簽注單2 張(警卷第16頁) │ │
├──┼────────────────┤ │
│ 3 │Hugiga廠牌紅銀色手機(IMEI:3540│ │
│ │00000000000)1 支 │ │
├──┼────────────────┤ │
│ 4 │傳真機1 臺 │ │
├──┼────────────────┤ │
│ 5 │六合彩對獎單1 張 │ │
├──┼────────────────┤ │
│ 6 │記帳單7 張 │ │
├──┼────────────────┼───────┤
│ 7 │現金4 萬元 │犯罪所得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