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35號
ULDM,109,單聲沒,13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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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怡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439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8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貳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萱因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該案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耳環2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怡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4390號為 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 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 年8 月7 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 251 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並於履行期間內向國庫支付新 臺幣10,000元之緩起訴處分金,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 等情,迄109 年8 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08 年度上職 議字第251 號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 份在 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仿冒香奈 兒耳環2 件,係供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仿冒商品,業 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警卷第15頁、偵卷第6 頁 ),並有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8 年度保 字第809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暨證物照片4 張、Facebo ok名稱「陳孟孟」直播畫面截圖8 張、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內容11張在卷可憑,揆諸前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皆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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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