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琮貿
被 告 阮筱婷
陳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阮筱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被告阮筱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正倫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阮筱婷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邀同被告陳 正倫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619,184 元 。其中:⑴借款本金3,900,000 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 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35 年3 月18日,利息 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95 %(目 前合計為年息1.69%)計算。⑵借款本金219,184 元,約定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25 年3 月18日,利息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 年率0.595 %(目前合計為年息1.69%)計算。⑶借款本金 500,000 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 息,到期日為125 年3 月23日,利息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 加碼年率2.15%(目前合計為年息3.23%) 計算,並約定如
未依約履行,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暨約定如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 通知、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阮 筱婷就上開借款⑴僅繳納本息至109 年1 月18日,就上開借 款⑵僅繳納本息至109 年3 月18日,就上開借款⑶僅繳納本 息至109 年1 月23日,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 後,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現尚欠本金共4,113,396 元及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 4 條第1 項、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5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 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債權計算書、個人戶新臺 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郵政儲金利率表、催告函、存證信 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阮筱婷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阮筱婷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正倫給付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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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新臺幣) │ │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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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04,845元 │1.69% │自109 年1 月18日│自109 年2 月18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左列利率計算。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算。 │
├─┼──────┼────┼────────┼──────────┤
│2 │181,072元 │1.69% │自109 年3 月18日│自109 年4 月18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左列利率計算。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算。 │
├─┼──────┼────┼────────┼──────────┤
│3 │427,479元 │3.23% │自109 年1 月23日│自109 年2 月23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左列利率計算。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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