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46號
MLDV,109,補,1946,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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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芳滿間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趙芳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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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