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96號
MLDV,109,補,1896,202012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陳莊淑貞
      陳右卿 
      游豐燦 
      陳瀅伃 
      陳正澤 
      陳正杰 
      陳頌文 
      何陳正櫻
      陳正勳 

      陳正欽 
      陳正憲 

      陳竑成 

      陳佳妤 
      陳正達 

      陳正鑫 

      彭陳正梅

      陳正森 

      陳正枝 

      陳正強 
      陳正美 
      陳正麗 
      陳文彬 
      陳文郎 
      林陳金枝
      陳杏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苗栗縣○○鎮○○段○○○○段00000 ○00000 ○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