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 告 陳莊淑貞 陳右卿 游豐燦 陳瀅伃 陳正澤 陳正杰 陳頌文 何陳正櫻 陳正勳 陳正欽 陳正憲 陳竑成 陳佳妤 陳正達 陳正鑫 彭陳正梅 陳正森 陳正枝 陳正強 陳正美 陳正麗 陳文彬 陳文郎 林陳金枝 陳杏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苗栗縣○○鎮○○段○○○○段00000 ○00000 ○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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