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員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82號
MLDV,109,補,1882,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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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之祥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7,20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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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