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純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鄭雅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