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曾星翔
被 告 苗栗縣僑育國小
法定代理人 李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