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3號
MLDV,109,補,1833,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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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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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