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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