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13號
MLDV,109,補,1813,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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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被   告 吳家樓 
      吳家立 
      吳家達 
      吳家淦 
      吳家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樓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上面積約3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 萬
  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吳家樓吳家立吳家達吳家淦吳家晏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被告所占用│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
│  │(苗栗縣銅鑼鄉竹圍段)│面積(㎡)│ (元/ ㎡) │       │
├──┼───────────┼─────┼──────┼───────┤
│ 1 │  346-167 地號土地  │  30  │  370元  │ 1 萬1,1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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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