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96號
MLDV,109,補,1796,202012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張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
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3 萬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