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88號
MLDV,109,補,1788,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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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陳惠澤 
      陳惠邦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仁 
      陳信宗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37、39、40、41、42、43、1307、1308
  、1309、1310、1311、13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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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