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8號原 告 陳惠澤 陳惠邦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仁 陳信宗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37、39、40、41、42、43、1307、1308 、1309、1310、1311、13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