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51號
MLDV,109,補,1751,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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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亮錆即曾國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月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謝**之人別資料。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26 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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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